(0880112 全文修正) 條文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 ,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及授權另定選舉辦法之法源。至第二項則明定院長主持議事,應本公平中立立場,以維持會議秩序。 (1051125 修正) 條文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理由 一、原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