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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一般提案處理流程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113.03.25 決算報告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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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修正沿革

    (0880112 全文修正)      條文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 ,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及授權另定選舉辦法之法源。至第二項則明定院長主持議事,應本公平中立立場,以維持會議秩序。    (1051125 修正)      條文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理由   一、原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

立法院連署或附議人數圓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