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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修正沿革

 

 (0880112 全文修正)
    條文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訂。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及授權另定選舉辦法之法源。至第二項則明定院長主持議事,應本公平中立立場,以維持會議秩序。
  (1051125 修正)
    條文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理由  一、原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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