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程序
中華民國40年10月16日立法院第1屆第8次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43年12月10日立法院第1屆第14次會期第22次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88年3月16日立法院第4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通過修正名稱及全文 5 條
(原名稱:國家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程序;新名稱: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修正全文 5條;並自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就職日(9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 一 條(適用範圍)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查,依本程序之規定。
第 二 條(審計長報告及詢答)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函送本院後,定期由審計長列席院會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第 三 條(總報告提報院會)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交付審查後,由財政委員會按機關別,會同有關委員會聯席審查,並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前項聯席審查會議,得邀請審計長列席說明並備諮詢及提供各項有關資料。
第 四 條(總報告提報院會)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完竣後,應即提出總報告提報院會。
第 五 條(施行日)
本程序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