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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

中華民國37108日立法第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4141日立法第1屆第9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41520日立法第1屆第9會期第26次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6342日立法院第1屆第53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79427日立法院第1屆第85會期第24次會議修正原「國家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為本審查程序並將條文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8049日立法院第1屆第87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88316日立法院第4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通過修正全文 9
中華民國96127日第6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修正全文 9  條;並自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就職日(972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851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修正第3條條文


第 一 條(適用範圍)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查,依本程序之規定。

第 二 條(院會之報告與詢答)
總預算案函送本院後,定期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院會,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立法委員對於前項各首長報告,得就施政計畫及關於預算上一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有關外交、國防機密部分之質詢及答復,以秘密會議行之。

第 三 條(審查之分配)
總預算案由各委員會分別審查,其分配如下:
一、內政委員會:
(一)內政部(不含社會司及兒童局)、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三)行政院、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預算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三)國家安全局預算案。
三、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四、財政委員會:
(一)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三)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預算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六、交通委員會:
(一)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預算案。
(二)司法院、考試院預算案。
(三)前二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四)總統府、國史館及其所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
(五)立法院、監察院預算案。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預算案。
(二)前目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總預算案提報院會前,應由財政委員會研擬年度總預算案審查日程,並依前項規定研擬年度總預算案審查分配表併同總預算案提報院會後,交付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將預算書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第 四 條(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有關外交、國防機密部分,以秘密會議行之。

第 五 條(委員會之報告與詢答)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並進行詢答、處理。

第 六 條(總預算案完竣之彙整)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完竣後,應將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
財政委員會應於院會決定之時限內,依各委員會審查報告彙總整理提出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如發現各委員會審查意見相互牴觸時,應將相互牴觸部分併列總報告中。

第 七 條(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之說明)
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時,由各委員會各推召集委員一人出席說明;有關外交、國防機密部分,以秘密會議行之。

第 八 條(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得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第 九 條(施行日)
本程序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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