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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中華民國51717日立法院第1屆第29會期第36次會議通過


1 (適用範圍)
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各會議室開會時依本規則之規定。

2 (委員席)
會議室設委員席,不編席次,由委員自由就坐,計算表決人數時,得區分出席委員與列席委員席位。

3 (主席臺及發言臺等)
會議室設主席臺。
主席臺前設發言臺。
主席臺左右設職員席位。
主席臺及發言臺前均置擴音器。
會議室內置錄音器。

4 (備詢席)
主席臺左右方設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席位。

5 (新聞記者席及請願人席)
委員席後設新聞記者席及請願人席。

6 (席次標誌)
會議室各種席次應樹立標誌。

7 (簽到處等)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
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委員會開會時兒童不得進入會議室。

8 (排除座談會之適用)
委員會舉行座談會時得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9 (施行日)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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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經113年5月17、21、24及28日共計四日,完成三讀。(以下條文僅供參考,三讀條文仍以立法院公報為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