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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邀請國賓蒞院演講作業要點

立法院邀請國賓蒞院演講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1218日院長核定施行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國會外交,邀請國賓蒞臨本院演講,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促進我國與各國之友好關係或表彰受邀國賓對世界局勢、人類發展之卓越貢獻,本院得邀請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議長或重要國際組織領導人等國賓(以下簡稱國賓)蒞臨本院演講。
三、國賓除由本院邀請者外,外交部得致函建議本院邀請國賓演講。但應於預定演講日一個月前附送載明受邀國賓演講旨趣、日程、姓名、頭銜、學經歷、與會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計畫書,經院長核定後,以本院名義發函邀請。
四、國賓演講地點為本院議場,並於議場內設特別席。
l 相關法規議場7
五、演講時間以本院院會進行質詢事項以外之院會日會議時為之,並於星期五辦理為原則。
l 3-2-14(85.11.01)前波蘭總統華勒沙先生蒞臨訪問演講。
l 2-3-9(83.03.24)前蘇聯總統戈巴契夫蒞院演講。
六、本院秘書處應於演講日前通知全體委員出席以示尊重及禮遇,並得安排國賓訪團人員、我國相關機關首長、外國駐我國使節機構代表、本院一級單位主管等列席聆聽演講。
七、演講日議場之民眾旁聽得予適當管理。
八、國賓演講由院長主持,如併同頒授國賓「立法院國會外交榮譽獎章」時,並得置中外文司儀引導進行,相關儀程如下:
() 國賓蒞臨本院,由院長迎接。
() 國賓由議場正門中央門出入。
() 國賓進入會場後,由院長引導至主席台下方右側特別席就座,並於發言台發表演講。
() 國賓演講前由院長擔任引言人,進行簡短致詞,並於演講後致謝詞。
() 國賓使用外語進行演講者,得置傳譯人員或同步傳譯設備輔助之。
() 國賓訪團人員、我國相關機關首長、外國駐我國使節機構代表等,安排於委員席前左方政府首長席就座;本院一級單位主管於委員席前右方政府首長席就座。
九、本院各單位辦理國賓演講作業分工如下:
() 秘書處:統籌規劃演講事宜。
() 議事處:協調院會議程及議場接待儀程。
() 公報處:院會記錄、直播、手語翻譯及擴音設備。
() 總務處:停車管制、接待採購、院區環境清潔、動線布置、警衛勤務等。
() 資訊處:協助議場多媒體電視牆系統簡報顯示作業。
() 人事處:本院同仁歡迎及列席聆聽演講事宜。
十、外國卸任元首或其他相當層級之外賓(以下簡稱外賓)受邀蒞臨本院演講者,其邀請演講作業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外賓演講地點得為本院適當場所。
() 外賓如於本院議場演講,演講時間應安排於第五點所定院會日之院會休息時間。
() 外賓蒞臨本院,由院長指派副院長或資深委員迎接。
十一、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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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經113年5月17、21、24及28日共計四日,完成三讀。(以下條文僅供參考,三讀條文仍以立法院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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