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1年4月21日立法院第1屆第89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2月15日立法院第4屆第4會期第23次會議通過修正全文 11 點
一 立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加強保密措施,以利秘密會議之進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秘密會議之進行,立法院議事規則未規定者,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 秘密會議列席人員,應與會議直接有關者為限。
四 舉行秘密會議時,本院議事處應通知警衛隊作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註:
l 相關法規:議場12。
五 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應依序編定號數,標示於上,於會議時分送各委員簽收,如有收回必要者,應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六 秘密文件之編印、保管及分發手續,由本院議事處會同秘書處依保密有關規定妥慎辦理,嚴格執行。
七 秘密會議開會時,秘書長應報告該次會議之注意事項,促請與會人員注意。
八 欲申請分發或調閱秘密會議議程有關資料時,應向有關單位登記,並呈請秘書長核定後,辦理簽收手續。
九 委員會會議,以秘密會議行之者,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十 本注意事項未列入之其他保密規定,準用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有關規定。
十一
本注意事項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