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0年6月11日院長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院長核定修正
第 一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院全體人員均有維護本院安全之義務。
第 三 條 本院設安全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
第 四 條 安全督導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安全督導責任區之規劃分配。
二、加強維護安全之策劃推動。 三、各單位執行維護安全之督導考核。 四、各單位執行維護安全遭遇困難之協調解決。 五、與其他機關之聯繫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安全督導小組人員均為義務職,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檢討維護安全實施成效及應行改進事項,作成紀錄,報請院長核閱。
第 六 條 本院應就門禁、議場、會議室、辦公處所與附屬設施、停車場、康園餐廳及合作社等劃分為若干責任區,分別指派專人加強維護安全。
第 七 條 本院各值勤警衛,應嚴守崗位,注意防止閒雜人等進入本院,並加強日夜巡查。
第 八 條 本院職工、委員助理及各機關國會聯絡人均應佩帶識別證,以資識別。
第 九 條 來賓洽訪委員職工者,應走正門,由警衛引領至服務臺辦理登記手續。
第 十 條 應本院各單位邀請列席各種會議人員,邀請單位應於事前通知警衛隊。
第 十一 條 各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經常出入本院者,由各該機關函請本院發給識別證,於進出時佩帶。
第 十二條 臨時來院採訪新聞之記者,應憑其在傳播媒體之服務證明至正門會客室登記並領取本院臨時採訪證佩帶。
第 十三 條 進出或參觀本院議場應依立法院議場規則及立法院議場安全維護及管理要點辦理。出席列席人員應在議場外會客室會客。
第 十四 條 本院議場於會議前一日,本院總務處應予清理上鎖。會議前,再行確實清查,報告秘書長。散會後十分鐘關閉,非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逗留議場。
第 十五 條 本院各會議室除法定會議、本院公務或委員借用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 十六 條 本院各會議室於開會前,各該委員會應派員督同會議室服務人員全面清理察看。
第 十七 條 本院各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人員、會場服務人員及新聞記者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並不得在會場外行人道站立窺聽。
第 十八 條 本院各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由各該單位主管督同工友經常清理察看。
第 十九 條 上班時間內各辦公處所人員,如因公離開,至少應有一人留守。晚間下班後及放假日,不得在辦公室逗留;奉准加班人員,均應至大門警衛室簽到及簽退。
第 二十 條 委員研究室由本院總務處督飭工作人員經常清理,並注意看守委員存放物品。非有委員引領或得受訪委員允許,外人不得擅入。
第二十一條 辦公區嚴禁高聲喧嘩及閒蕩;除至本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外,不得帶領兒童進入辦公區。
第二十二條 本院停車場,憑本院車輛通行證停放。
第二十三條 本院公務車輛,由各該車輛司機負責安全檢查,車輛用畢,檢查後將門窗關閉上鎖。
第二十四條 本院康園餐廳及合作社區應劃定範圍,以與院內辦公區適度隔離。 濟南路門定時開放由警衛駐守。 非本院人員不得進入辦公區內。
第二十五條 本院康園餐廳及合作社區各營業部門需向廠商採購進貨時,一律由濟南路門進出。其物品,警衛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